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快递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系列案件。通过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劳动者获得90万元赔偿款。
记者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范某某等人在省内某知名快递公司从事分拣员工作,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黑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缴纳。
2016年5月起,快递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承揽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019年,快递公司因资源整合,通知范某某等人在家待岗,2020年3月,人力资源公司在哈尔滨市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系统办理与范某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2020年1月1日起,某快递公司未再支付范某某等人的工资。
据了解,本案的焦点就是用工主体的确认。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揽服务合同不符合劳务承揽的要求,也不符合签订合同的通常形式,双方系以“劳务承揽”的形式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用工主体应为快递公司。
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快递公司以其非用工主体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迳行裁判该快递公司败诉,既不能充分体现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纠纷彻底解决。
最终,快递公司认识到,此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确属违法并转变态度同意调解处理争议,劳动者也充分理解了当前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可接受范围内适当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该批案件共有12起案件当事人与快递公司达成和解,快递公司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