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文件,明确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常运营的快递法人企业,或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且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工作的快递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灵活性、流动性较大的快递从业人员可单独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快递企业不得以季节性、临时性、灵活性、流动性为由,或以已在其他快递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快递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在参保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记者 李伟 通讯员 李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