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在投递过程中,与收取人发生了口角,收取人以受到快递员言语侮辱为由,将某快递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营业部赔偿207元,并且进行公开道歉。6月11日,怀远县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客户] 被投递员辱骂 营业部欠一句道歉
吴先生诉称,2021年12月8日,他遭投递员出言不逊、受到骂骂咧咧的侮辱,对方还宣称拨打110对他采取措施等进行恐吓,严重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
吴先生庭上告诉法官,当时他取快递,不知道要签字,后来快递员小刘一直给他打电话,因为当时有事情他表示回头再去签字,但是小刘之后一直打电话,后来态度变得恶劣,还对其进行了辱骂。为此,他向营业部进行反映,要求查清事实作出赔礼道歉,直到2021年12月22日,营业部只作出内部处理的通知,并告诉他此事已处理结束。
吴先生认为,营业部根本未对他受到的侵害行为作出任何解释。基于此,他认为,营业部不应以傲慢的态度对待他,为能保障群众依法获得尊严和权益,维护社会公德,使营业部能够提高法律意识,文明经营,他决定进行起诉。
吴先生将该营业部起诉至怀远县法院,要求营业部公开道歉;判令营业部承担误工、交通、电话费、精神伤害等费用共计207.6元。
[营业部]只是口角 不构成侵权
某快递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辩称,本案对方起诉的案由为名誉权纠纷,其营业部是一个法人单位,是一个服务性公司,对方认为他向公司反映的时候,公司是以傲慢的态度来对待他,没有及时地来处理这个事情,所以对他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就名誉权来说,其营业部作为诉讼主体是不合适的。
另外,对方没有证据来佐证所谓的出言不逊、骂骂咧咧,还有侮辱行为,“我们认为损害事实是没有的,证据也是不足的。”
营业部称,本案也没有损害后果,其营业部是一家专门从事物流服务的公司,与吴先生无仇无怨,所以主观上没有任何要对他进行侮辱或者损害人格的动机。
据了解,吴先生投诉后,小刘被公司处罚1000元。
被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小刘与吴先生只是发生了口角,并不存在辱骂行为,因为小刘被投诉了,所以内部进行了处罚,但这不构成对吴先生的侵权。
[法院]
缺乏专业精神 营业部赔礼道歉
怀远县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被告营业部投递人员在从事投递业务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在与用户沟通时应秉持专业精神。其工作人员小刘在多次要求吴先生签收未果的情况下未能秉持专业精神,服务态度恶劣,对吴先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吴先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害的程度和范围相一致。
吴先生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精神损失等207.6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票据等为复印件,票据上的日期也在本次纠纷发生之前,其主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而吴先生经小刘多次催告后未及时履行签收手续,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某快递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以书面形式向吴先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