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篇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赖某与被告贺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市清合缘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合缘通”)、深圳市坪山区锋达圆通速递收发点(以下简称“锋达收发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合缘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赖某赔偿45.40万元。
2021年12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赖某、贺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3852号)披露了案件的相关细节。
2020年8月3日18时许,贺某驾驶无车牌号车在深汕公路珠某坑建业路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与行人赖某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赖某受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赖某对事故不负责任。此后,赖某因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在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共计住院44天,花费医疗费10.80万元,该费用已由贺某垫付;赖某后于医院进行第二次住院手术治疗,共计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5.21万元;另支出挂号费、检测费等681.5元,共计5.27万元。上述费用由赖某自行支付。
2021年3月30日,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赖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残疾赔偿金参照深圳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25.01万元;赖某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并提交了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误工证明等证据,法院认定其误工时间共计为238天,误工费计算为3.57万元;赖某两次住院时间共计64天,根据住院天数以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护理费为9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以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为6400元;交通费按住院天数以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为1920元;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花费鉴定费3276元;另计营养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上费用合计45.40万元。
赖某提交的保险单、人保财险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凭证》及保单详细信息显示,圆通速递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贺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及快递人员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免赔额每次事故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事故发生在按期间。事故发生后,清合缘通作为报案人和被保险人于2020年8月4日向人保财险出具《出险通知书》。2021年1月11日,人保财险向清合缘通转账支付理赔款9万元。后清合缘通将该理赔款9万元支付给贺某。
贺某提交的部分工资发放记录及提现记录显示,贺某的部分工资报酬由清合缘通管理人员张某向其发放,部分工资报酬由贺某通过APP提现方式由圆通速递发放。赖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贺某、圆通速递、人保财险、清合缘通、锋达收发点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50.69万元;判令人保财险在雇主责任保险保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贺某、圆通速递、人保财险、清合缘通、锋达收发点承担。贺某辩称,赖某护理期应为住院天数即64天;赖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赖某主张市外交通费不能得到支持;赖某精神抚慰金应为2万元,而不是5万元;贺某为圆通速递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派送快递的职务,公司已为贺某在人保财险投保,人保财险应在赔偿限额内理赔,本次事故应由圆通速递承担侵权责任,贺某作为员工不承担责任;贺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垫付医药费11万余元。
圆通速递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贺某系清合缘通员工,不属于圆通速递员工;圆通速递与清合缘通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只存在特许经营关系,清合缘通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圆通速递与清合缘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圆通速递对赖某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保财险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投保人圆通速递为贺某在人保财险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免赔率为10%;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付9万元,人保财险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清合缘通辩称,贺某并非清合缘通员工,其系清合缘通的承包人即锋达收发点的员工,相关保险是由清合缘通代扣代缴,保险费实际由贺某自行承担;清合缘通与圆通速递确系特许经营关系,清合缘通加盟圆通速递后将其大片区分包给各小片区的承包人,包括锋达收发点;针对赖某各项损失答辩意见同贺某意见一致,另补充:赖某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出院护理天数根据医嘱为一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且该项费用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住宿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锋达收发点辩称,锋达收发点与清合缘通没有合同关系,贺某工资由清合缘通发放,锋达收发点经营者的社保由清合缘通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贺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不负事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故赖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获得的赔偿款项共计45.40万元(不含贺某垫付的医疗费)。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事故发生时贺某正在履行派送快递的工作。本案损害系贺某执行工作任务所造成,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贺某工作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其日常工作着装及佩戴的工作证均标有明显的“圆通速递”标识,其工资报酬系由圆通速递及清合缘通共同发放;另从本案保险投保及理赔情况来看,圆通速递系本案雇主责任险及快递人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清合缘通亦作为报案人和被保险人处理本案保险理赔事宜,应当视为两者对于本案保险标的均具有保险利益。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圆通速递、清合缘通对贺某构成共同用工,赔偿责任应由圆通速递、清合缘通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合缘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赔偿45.4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圆通速递”,600233.SH)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