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郭浩
花1.6万购物,保价3000元寄送,快件途中丢失,该赔多少?3月14日记者获悉,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
“初等小学堂文凭”
原告宁某诉称,其于前年10月向广州朋友黄某转账16000元购买款,委托对方代为收购一份具有史料文献价值的“1907年直隶大名府南乐县:初等小学堂文凭”。黄某于当月30日将物品从广州寄至北京市石景山区,并对快递物品作了保价,保价金额3000元。速运系统显示次日13点多快件已派送至目的地快递员手中,正在派送中。但又过了一天快递物品仍未送达,宁某联系快递员,快递员查找后证实快件丢失。
警方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快件在小区外马路边分拣交接过程中,掉到快递车底下,快递员未及时发现。至今警方未追踪到物品下落。宁某认为,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业务管理模式存在重大疏漏,起诉要求北京某公司与某速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6000元。
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其为收件方的派件地,寄件人寄件时支付保价费12元,没按起诉金额保价,说明实际未达该价值,且宁某无证据证明物品价值金额,公司不认可超出声明之外的价值。寄件人邮寄时告知物品价值3000元,快递公司按保价进行运输。超出的损失,因寄件人隐瞒物品价值,导致物品未获更高等级保价运输服务,快递公司无过错不应担责。
被告某速运有限公司辩称其所在地不在收件地和寄件地,亦不负责经营快递业务,只是北京某公司的投资人,与本案无关。
石景山法院认为,寄件人黄某通过手机软件微信小程序填写运单,即与快递公司签署了货运电子合同。根据黄某及宁某确认的事实可看出,快递物品所有权人宁某可替代黄某向快递公司主张合同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宁某提起侵权之诉,北京某公司对于遗失该物负有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速运有限公司并非收件、投递等物流的经营管理者,现有证据不足证实该公司应对遗失物品负有过错,故宁某要求某速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赔偿,法院不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收件人只能依据运单填写的内容断定运货过程中的谨慎程度及托寄物丢失的风险责任。换言之,寄件人填写运单时确认了托寄物价值在保价金额之内,快递公司能预期的损失范围亦在保价金之内。故北京某公司应按照运单保价金额赔偿,宁某以其向黄某所付款项作为赔偿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向宁某赔偿托寄物损失3000元。
法官提示,邮寄贵重物品或价值不好确定的物品,为了避免邮寄中物品丢失后的索赔难度增加,可以考虑选择保价服务,且一定要如实填写,切实有效维权。